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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8月8日,原告因“扭伤致右膝关节肿痛伴行走不利半天有余”至被告处治疗,入院诊断: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损伤,右膝半月板损伤。8月9日原告在被告处全麻下行右膝关节镜检、镜下关节腔清理+外侧半月板修复术+后交叉韧带重建术。8月24出院。

之后,原告先后至被告处、x医院门急诊治疗。期间,共计发生医疗费用23,.34元。另查明,被告自年2月起更名为x医院。以上事实,由病史材料、司法鉴定意见书、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、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,并均经庭审质证。

年8月8日,原告扭伤导致右膝关节肿痛,治疗后,原告多次前往被告处检查,但右膝仍疼痛,难以下蹲,下雨天尤甚。年,被告医务科工作人员多次陪同原告前往医院就诊。

但六院医生表示,手术存在较大风险,甚至可能导致瘫痪。而且,六院医生也不愿为原告做手术。现原告认为,原告的伤情系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,故起诉来院,要求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上述各项损失。

原告陈述的过程基本属实,院方也认可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即被告承担次要责任,具体为对原告诉请中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律师费、鉴定费均无异议,其余由法院依法处理,且前述费用仅同意按20%的比例承担。

1、诉讼中,原告申请鉴定。经本院委托,x市x区医学会对此进行鉴定。

2、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指征过宽的医疗过错,与原告右膝关节疼痛、活动受限存在一定因果关系;参照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)》,医疗过错原因力为次要。

3、原告蒋某,女,年9月1日生,休息期为日,护理期为60日,营养期为60日。为此,原告支付鉴定费用5,元。

1、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,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,以合理为限。

2、双方对于医疗费23,.34元等无异议的项目,本院予以确认。

3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3,元和营养费3,元,亦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,本院亦以支持。

4、交通费元,本院根据就诊记录结合生活实际同样予以支持。

5、因该起医疗事故未构成伤残,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,本院难以支持。

本起医疗纠纷经区级医学会鉴定,且原、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,故本院依此鉴定报告结论来认定,医院对该起医疗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,具体的责任比例为40%。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共计79,.34元,其中的40%计31,.14元,由被告予以赔偿。

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判决,被告赔偿31,.14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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